財團法人阿寶教育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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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阿寶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

財團法人阿寶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

財團法人阿寶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 92.11.1第一屆第一次董事會訂定 93.9.4第一屆第七次董事會修訂 95.12.15第一屆第十七次董事會議修訂 96.6.14 第二屆第二次董事會議修訂 第 一 條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宜蘭縣政府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阿寶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宗旨:積極爭取身心障礙者人權,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全面提升身心障礙者各項服務品質,合理分配使用政府資源,落實保障身心障礙者相關法規及加強社會教育。第 三 條 本會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左列業務: 一、辦理提昇家長有關早期療育、特殊教育、社會福利、醫療保健及職業訓練等知能研習會。 二、協助家長了解相關法令,以確實保障身心障礙者之權益。 三、督促政府提昇早期療育、特殊教育、社會福利、醫療保健、安養照護及職業訓練等服務品質,以提供身心障礙者良好的發展環境。 四、提供民意代表相關資訊,監督政府施政成效成效,並轉達家長對政府特殊教育之預算分配及使用的意見。 五、結合社會大眾與民間社團機構,提供家長與縣政府、縣議會有效的溝通管道,以發現特殊教育之問題並尋求妥善解決之道。 六、參觀訪問國內外特殊教育相關單位之成效,以提昇本縣特殊教育相關服務之品質。 七、專案研究相關政策、法令、服務模式、經費及統計等資料。 八、加強社會宣導工作,達到全面接納的目標。 九、其他有關早期療育、特殊教育、社會福利、醫療保健、心理諮商、心理治療、語言治療、職能治療、物理治療、安養照護及職業訓練等服務事項。 十、協助相關團體舉辦符合本會宗旨之活動。 十一、出版服務相關書籍、研究、雜誌、電子媒體等。 十二、支援國內、宜蘭地區重大災難重建工作。 十三、依就業服務法第24條,辦理特定對象之生涯輔導、就業輔導、職業訓練及促進就業等工作。 第 四 條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貳佰萬元整,依法接受社會大眾之捐助,以實踐本會之宗旨。 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於宜蘭市自強路八十六號。 第 六 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左: 一、基金之募集、管理及運用。 二、業務計畫之制定與推行。 三、年度預算與決算之審議核定。 四、基金之保管營運及財務稽核監督。 五、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六、執行有關法令及本章程規定事項。 七、董事之改聘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民法第六十二、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過法院為必要處分。 二、不動產處分之擬議。 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四、解散之擬議。 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會後將董事會議記錄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十一 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二月底前董事會應審定左列事項,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含年度捐助人名冊及有關憑據影本。 第 十二 條 本會辦理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須符合本章程第三條之規定。 第 十三 條 本會辦理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助為原則,非經董事會之決議,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處分原有基金、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助。 第 十四 條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需經董事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 十五 條 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時,經依法解散之賸餘財產,不得歸屬任何於個人或私人團體,應歸屬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或地方自治機關。 第 十六 條 本章程訂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一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十七 條 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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