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寶教育基金會工作場所性騷擾暨性別歧視防治辦法
第一屆董事會第八次董事會會議(93.11.06)通過實施
第一條 本會應致力保護受雇員工,提供免遭性騷擾暨性別歧視之工作環境。
第二條 為妥善處理本會受雇員工性騷擾暨性別歧視申訴案件,確實保護申訴人、被申訴人之
隱私權,本會得設置性騷擾暨性別歧視申訴委員會(以下稱申訴委員會)職掌申訴事
宜。
第三條 前條所指本會受雇員工為本會各單位受薪之職工。
第四條 本會受雇人員因執行本會會務受非本會職員性騷擾或性別歧視者,被害人得依本法
申訴管道,向本申訴委員會尋求救援及協助。
第五條 申訴委員會置委員7人,由相關領域律師(單位)2名、公正人士3名(含心智障礙
職工法定代理人)、職工2名擔任,為無給職,女性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委
員互推一人擔任召集委員。其中相關領域律師、公正人士,由本會推薦會內外適任人
士,經常務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委員任期3年,與董事會任期同。第六條 申訴委員會職權如下列:
1.受理及調查本會受雇員工因執行會務遭本會職員性騷擾或性別歧視申訴案件。
2.將調查結果送交常務董事會,並建請常務董事會相關申訴案件之行政處分。
3.為預防性騷擾事件之發生,申訴委員會應對本會受雇員工施以性騷擾暨性別歧視防治
教育訓練。本會受雇員工對是項教育訓練,有接受義務。
第七條 本會受雇員工員工發生下列情形時,得以書面向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及救援協助:
1.因性別差異所產生之侮辱、蔑視或歧視之態度及行為。
2.與性有關之不適當、不悅、冒犯性質之語言、身體碰觸或性要求。
3.以性行為或性有關之行為為交換報償之要求。
4.以威脅或懲罰之手段要求性行為或性有關行為。
5.強暴及性攻擊。
6.展示具性意涵或性誘惑之圖片和文字。
第八條 受理:
1.申訴應以書面為之,載明下列事項,交由委員會處理。
申訴人姓名、年齡、身份證字號、服務機關、職務、住所,以及被申訴人姓名、
服務機關、職務、住所。
事實及相關證據。
事發時間及申訴日期。
2. 申訴委員會接獲申訴事件後,召集人應於三日內指派3至5人組成調查小組,互推一
人為小組召集人,受理申訴事件。調查小組應於10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到場陳明事
實。調查小組得視事實內容,進行調查。
3.前項調查小組人員女性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4.對案件有偏頗之虞的委員,應迴避成為調查小組成員。
第九條 申訴委員受理後,申訴人撤回申訴案件,應得被申訴人之同意。
第十條 調查小組及申訴委員會原則上應於受理日起30日內完成調查、裁決。如有必要得依
申訴委員會全體決議延長期限,至多以30日為限。
第十一條 調查:
1.申訴委員會及相關當事人對調查調查過程及相關資料均應保密,不得擅自對外發佈,
2.對於無法保密導致案情外流之相關當事人,得經申訴委員會二分之一以上決議。送交
基金會處分。
3.被申訴人有配合調查之義務。
第十二條 裁決及處分:
1.調查小組調查完成且經申訴委員會認定屬實之申訴案件,申訴委員會應將調查結果與視情節輕重為行政處分之相關建議,送交常務董事會裁決,由行政部執行之。
2.行政處分依下列方式執行:
被申訴人若為本會受雇員工,行政處分由行政部執行。
被申訴人若非本會受雇員工,由常務董事會裁決之處分由行政部執行。
3.常務董事會之裁決結果應由申訴委員會書寫裁決理由書,詳載事實及理由且應送達申
訴人、被申訴人及所屬部門。
第十三條 申訴委員會受理申訴案件,如發現涉及民事或刑事責任,應告知申訴人得為民、刑
事告訴,並協助追究被申訴人民、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申訴案件由調查小組調查,經申訴委員會認定有誣告之事實時,委員會應請常務董
事會將申訴人交行政部處分。
第十五條 申訴委員會認定屬實之申訴案件且經部門裁決後,相關調查資料及裁決理由書,應
存留於被申訴人人事資料中2年,於保存期間無再犯情形,始得移去。申訴委員會
無法認定申訴成立與否時,相關調查資料應銷毀。
第十六條 本辦法經常務董事會通過後即日實施,其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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