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寶教育基金會車輛管理辦法
第一屆第十一次董事會議通過(94.7.2)
一、 範圍:本辦法所指之車輛,係指基金會所屬車輛含汽車、機車。
二、 保管維修:
1. 車輛之車籍、稅籍及保險等相關原始資料及程序,統由行政部保管執行。
2. 車輛保管平時由指定之部門負責,外出時由駕駛人負責,車輛應定期實施安全檢查及保養以確保行車安全,保養及檢查由車輛保管者負責,行政部應予以必要支援。
3. 駕駛人應負責行車前之安全檢查,若發現有安全之處的故障、損壞,應立即報備檢修。車輛使用完畢後,應負責清理車內雜物及車體一般保養。
4. 因重大明顯之保養疏失,造成車輛損失,比照第五條之損壞賠償辦理。
5. 使用者應確實填寫車輛公里數報表。
三、 車輛調派:
1. 車輛調派由保管部門負責,申請派車者,應先填妥車輛使用登記簿,經主管核准後調派。
2. 必須具備如下條件,使得派車。
(1)運送或接洽基金會有關事物
(2)家訪或院訪
(3)事先經過核准之活動
3.派車核准原則:
(1)公務車使用應考量駕車時人力、時間、成本及安全風險等,若交通便捷,應以大眾運輸系統〈如火車、飛機〉為優先選擇。(2)駕駛人需持有駕照,駕駛技術熟練者為優先考量。
4. 未經調派不得擅自使用,違者應受處分並追繳使用里程汽油費用,如發生事故應自行負責一切賠償及刑責。
四、 安全:
1. 行車途中應特別注意安全駕駛,並遵守交通規則。
2. 如違規被罰、拖吊,駕駛者負責繳納罰款。
3. 車輛應予保險,可視車齡、車況選擇保險種類〈應包含強制險,乘客險、颱風險及綜合損失險〉。
五、 損失賠償:
1
1. 車輛停放本會、中心而遺失者,不需負責賠償責任,但因駕駛人疏忽如未確實鎖門導致遺失者,應負損失賠償車價50%責任。
2. 外勤使用車輛因事故造成損失時:
(1)立即填寫車輛損失報告書
(2)屬駕駛人員責任時,駕駛人負擔扣除保險理賠後50%車輛損失修護費用
https://sandy.web66.com.tw/web/News?postId=1310521仙樹公園周邊邊坡整體改善工程
榮獲106年度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卓越獎、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第16屆金質獎、第25屆中華建築金石獎及2017年國家卓越建設的肯定
